(2017)闽0803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与陕西圣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陕西圣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829号原告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5673168588。法定代表人何友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永华、郑翔,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圣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973727153。法定代表人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圣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圣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坏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34.80元,因原告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717.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跃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严少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