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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相春霞与被执行人孙强、孙茂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春霞,孙强,孙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2125号申请执行人:相春霞,女,196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孙强,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孙茂林,男,195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相春霞与被执行人孙强、孙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1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7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到庭说明情况。2、2017年7月份至10月份,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既无房产、车辆,亦无银行存款,��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2017年7月份至10月份,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无果。4、2017年10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毛海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静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