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执3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刘剑、东阳市歌山镇盛得美工艺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剑,东阳市歌山镇盛得美工艺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3944号申请执行人刘剑,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东阳市歌山镇盛得美工艺品厂,住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西宅工艺区。原告刘剑与被告东阳市歌山镇盛得美工艺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浙0783民初3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歌山镇盛得美工艺品厂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剑未实现债权53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歌山镇盛得美工艺品厂已歇业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营者李玉良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394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丽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