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延津县宏福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津县宏福农业有限公司,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787号申请执行人:延津县宏福农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司某某。本院在执行延津县宏福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司某某已履行7530元,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陈天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