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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袁某某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内07刑申34号袁某:你因你父亲袁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7)内07刑终37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组织多名卖淫女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且本案中的多个证人证言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袁某某在组织卖淫犯罪中起到积极主要的作用,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申诉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