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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民终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东旭、隆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东旭,隆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2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东旭,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治,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隆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隆尧县隆尧镇太行路。法定代表人:张志霞,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东旭因与被上诉人隆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5民初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此类纠纷相关法律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准确依据相关法律予以认定、处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5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东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谢书明审 判 员 董建一审 判 员 张庆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冬梅书 记 员 崔菊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