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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3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戴川与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川,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川,男,汉族,1980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戴川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9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98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执行款专户交纳了本案全部案款及执行费共计17031.30元。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314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芯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