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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刑申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仲田峰抢劫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刑申428号仲田峰:你因抢劫一案,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4)大刑再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以“没有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张某交付的2万元是赔偿申诉人的丰田佳美轿车款,是民事法律行为,请提起再审,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周莹的供述证明,你与周莹预谋以被害人张某与周莹发生性关系予以补偿为由,逼迫张某将宝马车低价卖给你。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被你骗至金辉丽园小区,以与周莹发生性关系为由被你殴打,被迫低价卖车并交出2万元。原审被告人冯宝松的供述,证明在你的授意安排下,与你将张某骗至金辉丽园小区,共同殴打张某,周莹按你的授意到场指认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后逼迫张某低价卖车并另交出2万元。证人佟锡顺、钱某波的证言,证明你与冯宝松、佟锡顺等人殴打张某,并逼迫张某低价卖车又交出2万元。证人王某婷的证言、张某的陈述,证明你以张某与周莹发生性关系应补偿,劫取2万元;你和冯宝松的供述、证人钱守波的证言,证明因张某将你的丰田佳美轿车卖了,你向张某要卖车款,张某交出2万元。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且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张某财物,你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你所提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定依据。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你向本院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