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叶定权与XX德、黄召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定权,XX德,黄召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6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定权,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XX德,男,195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黄召兵,女,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定权与被执行人XX德、黄召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曾 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