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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3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雷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雷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2692号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瞿洪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嬿荷,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强,男。被告:姜雷成,男,194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雷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陆玲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