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秦德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德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1刑初62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德顺,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公民身份号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7]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德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崔某、被告人秦德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8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秦德顺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C×××××号东风日产轿车,沿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延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友谊南路延长线与外环南路交口以南1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至此的被害人陈某驾驶的津M×××××号丰田牌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德顺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鉴定,秦德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8.7mg/100ml。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秦德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秦德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秦德顺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德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秦德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强制措施凭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赔偿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驾驶证、车辆信息、行驶证、价格认定说明、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德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德顺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德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秦德顺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等情况,对被告人秦德顺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秦德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德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长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盛霖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