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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行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家桥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43行初225号原告:张家桥,男,1981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2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6848-0。法定代表人:张国甫,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桥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张家桥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桥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桥负担。审 判 长  冉启驰代理审判员  刘双宏人民陪审员  马应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冉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