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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1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代新顺与郝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新顺,郝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819号之一原告:代新顺,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告:郝常亮,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原告代新顺与被告郝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冀0406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郝常亮不服提起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6)冀04民终5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代新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代新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新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代新顺负担。审 判 长  周俊英人民陪审员  刘 宁人民陪审员  代明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