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小芳、宋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芳,宋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768号申请执行人:吴小芳,女,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宋发军,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吴小芳与被执行人宋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98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吴小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宋发军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各将执行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小芳。二、本案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宋发军负担。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发军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项确定的数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思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