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小尚村村民委员会、李小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训文,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小尚村村民委员会,李小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刑初335号自诉人张训文,男,194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单位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小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小尚村。被告人李小都,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系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小尚村村民委员会的村委主任。自诉人张训文以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小尚村村民委员会、李小都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小尚村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张训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训文撤回自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训文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申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