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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陆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902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男,1997年10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孙海东,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孙海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陆某多次电话约女性朋友顾某到KTV唱歌,引起顾某男友徐某2不满,二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陆某与他人至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许庄村许庄队162号顾某出租房内,对被害人徐某1及顾某进行殴打,将徐某2打伤并将徐某2一部苹果6PLUS手机摔坏(价值人民币3166元)。经鉴定,被害人徐某2双侧鼻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陆某主动至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开发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CT检查报告单、照片、收据、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未出庭证人顾某、戴某的书面证词,被害人徐某2陈述,被告人陆某的供述及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临床)字(2017)7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陆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陆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陆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对其提出的本案的被害人对该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提出的对被告人陆某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犯罪以后如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艺姝人民陪审员  殷 然人民陪审员  侯家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法律条文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