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晓凤申请执行刘跃廷、栗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凤,刘跃廷,栗贵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394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凤,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跃廷,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栗贵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张晓凤与被执行人刘跃廷、栗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4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执行人张晓凤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执39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晓强代理审判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竞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