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昌乾、王改凤、王军强、汶水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昌乾,王改凤,王军强,汶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85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睿,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昌乾。被执行人王改凤。被执行人王军强。被执行人汶水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昌乾、王改凤、王军强、汶水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37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汶水平在银行享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了执行人汶水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常兴中街营业所账户内存款27482元,2017年10月17日申请人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领取案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379.5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8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