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24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颜欠仔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欠仔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24刑初24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欠仔,男性,汉族,住茶陵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欠仔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欠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日下午6时许,被害人谭某1不满邻居杨某埋设卫生间排水管时挖出的泥巴填埋了自家的排水沟,遂将埋好的一截排水管掀出,在杨某村干部投诉期间,被告人颜欠仔劳作回来,看见被掀出的排水管,知道是谭某1所为,因他在不远处的土里做事,听见了被害人谭某1与杨某争吵,遂用锄头边敲打被害人谭某1家的围墙,边骂:“埋你家人,把我家的水管撬坏了”。被害人谭某1听见后从家中出来,两人互用手指指着对方对骂。后被告人颜欠仔边说:“我敲死你”,边用一把种菜苗的小锄头向被害人谭某1作出敲打的动作,被害人谭某1抬手抵挡时被打伤右手掌。在旁边的旷某上前将两人劝开。当晚,被害人谭某1右手掌肿胀疼痛。次日,被害人谭某1经DX照片检查,显示右手掌第四掌骨斜形骨折。2017年5月5日,经茶陵县犀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1、物证:作案工具的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和照片;2、书证:医学影像DX报告单、病历资料、到案经过、办案说明、通话详单、户籍证明;3、被害人谭某1的陈述;4、证人旷某、徐某、罗某1、颜某、谭某2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颜欠仔的供述;6、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7、伤情司法鉴定。该院认为,被告人颜欠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颜欠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欠仔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以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但提出本案被害人对矛盾的引发具有一定过错。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5月5日,公安机关受理被害人谭某1的电话报警,并于5月9日开展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明颜欠仔的身份情况,涉案时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办案说明,证明民警于2017年5月9日寻找杨某做相关调查时,杨某已于5月5日离开茶陵去广东省务工。且据民警调查,颜欠仔伤害谭某1时,杨某并不在场,而是去找村干部了。且民警于同年8月24日再次联系杨某,杨某以自己在外务工为由,不肯回来做询问材料。4.到案经过,证明民警于2017年5月31日到茶陵县平水镇二仙村老屋组将被告人颜欠仔传唤到案。5.作案工具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和照片,证明民警于2017年5月6日在谭华文的见证下依法在颜欠仔一楼南侧靠墙处的地面上提取并扣押了颜欠仔故意伤害案中的作案工具小锄头,并对锄头进行拍照,锄头长33厘米,手把是木质,锄头为铁质,长约12厘米,一头与木把相连,另一头是呈三角状的锄头。6.谭某1病历资料、医学影像DX报告单,证明被害人谭某1于2017年5月4日到茶陵县人民医院、茶陵县中医院就诊,初步诊断及X线检查结论为右手第4掌骨骨折。5月18日、6月2日、6月17日被害人谭某1均到茶陵县中医院进行DX检查,检查结论为右手第4掌骨骨折(固定复查)。7.犀城司法鉴定所【2017】法临鉴字第207号鉴定意见书,证明2017年5月5日经茶陵县公安局委托,经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根据谭某1损伤的部位、形态特征,右手背部肿胀,伴活动功能受限,右第4掌骨斜形骨折综合分析,右手第4掌骨斜形骨折符合钝器工具的损伤特征。谭某1右手第4掌骨斜形完全性骨折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4d)条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二级。8.证人旷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3日下午18时许,其在谭某1家门前看到谭某1和颜欠仔两人在对骂。颜欠仔站在地势较高的地方,谭某1站在一个沟里,地势较低,颜欠仔右手拿了一个小锄头往谭某1的头部敲,刚开始两人相隔约1米,颜欠仔拿着锄头往谭某1头部方向敲,边敲打边靠近谭某1,嘴上还说“我敲死你”。颜欠仔连续朝谭某1头部敲打时,谭某1本能的用右手挡了一下,结果就打在了她右手处。谭某1立马说右手很痛,并对颜欠仔说如果自己手掌有什么问题,要颜欠仔负责。其见状,立马将两人劝开。9.证人颜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3日下午16时许,其看到谭某1和杨某两人在骂架并相互指指点点。其看到两人只是骂架并没有打起来,就没有上前劝架。之后杨某离开了,谭某1也回家了。大约18时许,颜欠仔从田里干活回来,当时手里还拿着锄头,发现自家水管被人损坏,就与谭某1对骂起来,其当时觉得两人吵架很难听,就回家没有再看了。10.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3日晚,谭某1微信联系徐某,说自己又和颜欠仔扯皮了,颜欠仔还把她的手打肿了,其想让徐某调解处理一下。当时徐某在外地,就让谭某1找其他村干部。11.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3日19时许,谭某1到其家找罗某1。当时罗某1不在家,谭某1说了与颜欠仔的事情,并说自己的手被颜欠仔打伤了。当时罗某1看了一下谭某1的手,发现其右手手指处确实有一些红肿。12.证人谭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3日20时许,谭某1到其家找罗某1,当时罗某1下乡扶贫去了。其就问谭某1什么事情,谭某1说自己与颜欠仔又因为地基的事情吵架了,颜欠仔还把她的手打肿了。其当时站在二楼阳台上相距7、8米,没有见到谭某1手有什么异常。13.被害人谭某1的陈述,证明2017年5月3日下午18时许,其发现隔壁邻居杨某靠近其家围墙边埋卫生间排水管。因为挖出的泥巴将其家排水沟填了,于是其说了杨某,并于杨某吵了起来,吵着吵着两人抓扯在一起。之后其将杨某埋好的一截排水管掀了出来,杨某看见后就说去找村干部处理并离开了。过了一会,颜欠仔从田土里做事回来,手里带着一把大锄头和下种用的小锄头,站在围墙边骂。其刚开始没有理会,后颜欠仔用大锄头敲打其家围墙,谭某1遂出来说不要再敲打了。颜欠仔继续骂,骂了几句后将大锄头丢在地上,将小锄头捡起朝其头部打还说要敲死其。颜欠仔这个动作做了几次,快靠近时,颜欠仔将锄头反转用锄头背部朝其头部打过来,快要砸到头部时,谭某1本能的用右手手掌往上挡,颜欠仔就一锄头砸到其手掌处。当时其就感觉到整个手臂都是麻的并对颜欠仔说打到手了,有什么问题要赔偿。站在一旁的旷某立马上前拉开了颜欠仔,两人就没打了。当晚其微信联系了徐某,还到罗某1家希望村干部能处理此事。14.被告人颜欠仔的供述,证明2017年5月3日下午,其妻子杨某与谭某1两人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当时其在西瓜地里做事,听到了两人吵架。18时许颜欠仔做事收工回家,杨某已经去找村干部理论了,其发现自家水管被人撬坏了,就对着谭某1家骂,谭某1听到后从家里出来对骂。此时,颜欠仔就用下种的小锄头往谭某1家的墙上敲打,谭某1见状也从地上捡起一块红砖敲颜欠仔家的墙,随后两人相互用手指着对方骂。颜欠仔边骂边拿下种的小锄头做吓唬性敲打谭某1头部的样子挥舞了3下左右,谭某1见状就用手挡,颜欠仔不清楚这个时候是否打到谭某1的手。在场的旷某上来劝开两人,两人就各自回家了。1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民警于2017年5月5日到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绘图拍照。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并形成了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另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谭某1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颜欠仔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318.1元。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被告人颜欠仔与被害人谭某1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颜欠仔一次性赔偿谭某1医药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谭某1表示对颜欠仔谅解,并向本院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撤诉申请书予以证明。被告人颜欠仔手持小锄头朝被害人谭某1头部进行敲打挥舞的行为以及谭某1用手抵挡的行为有证人旷某的证言、被害人谭某1的陈述以及被告人颜欠仔自己的供述予以证明。颜欠仔应该意识到自己手持锄头朝人头部敲打挥舞是一个攻击伤害行为,谭某1用手抵挡是一般人会选择的自我保护方式。且证人旷某、罗某2的证言,DX报告单,伤情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旷某看到谭某1当时被颜欠仔手持锄头打到右手掌,1个小时左右罗某2亲眼看到谭某1的右手红肿,第二日DX报告单即显示谭某1右手第4掌骨骨折,司法鉴定人员根据损伤程度综合分析,谭某1右手第4掌骨斜形骨折符合钝器工具的损伤特征。故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认定。被告人颜欠仔提出被害人对本案矛盾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均已认定本案中被害人对矛盾的引发具有一定过错,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欠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颜欠仔被动到案,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亦表示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受害人对矛盾激发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颜欠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欠仔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善维人民陪审员  李 之人民陪审员  谭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志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