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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终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唐珊红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雁峰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衡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衡阳市凯美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珊红,衡阳市雁峰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衡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衡阳市凯美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16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珊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雁峰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胡宏斌,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李晓斌,该处处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衡阳市凯美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秋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唐珊红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雁峰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衡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衡阳市凯美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6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2017年9月18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珊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易积庆审判员  彭清明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