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7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与杨桂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杨桂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7895号原告: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151号1号楼4-5-6层。法定代表人:李军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静,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晓营,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桂波,男,汉族,住长春市。原告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桂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八元,减半收取一百六十九元,由原告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庆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