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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2民初6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岁静与淮安市白鹭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岁静,淮安市白鹭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民初6215号原告:岁静,女,汉族,1979年3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淮安市白鹭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水渡口大道101号。法定代表人:陈菊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岁静与被告淮安市白鹭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路娜娜人民陪审员  丛珊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海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