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夏小春、迟之宝等与丁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小春,迟之宝,陶厚兰,迟鑫,迟开宁,丁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小春,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迟之宝,男,194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陶厚兰,女,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迟鑫,女,199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迟开宁,女,201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丁凡,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安徽省博望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6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凡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204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