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严兴伟与博乐市忠雅酒楼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严兴伟,博乐市忠雅酒楼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9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严兴伟,男,汉族,1979年5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暂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博乐市忠雅酒楼,住所地:新疆博乐市北京路***号。经营者:陈小彩,经理。再审申请人严兴伟因与被申请人博乐市忠雅酒楼(以下简称忠雅酒楼)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7民终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严兴伟申请再审称,严兴伟与忠雅酒楼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由如下:一、经人介绍到忠雅酒楼应聘凉菜师,在职期间,由忠雅酒楼提供了工作服、员工宿舍。平时受忠雅酒楼的管理,由忠雅酒楼的厨师长和副厨师长打考勤,有事需要给经理陈小彩请假。受伤后的医药费单据是经过厨师长康俊平和经理陈小彩签字报销的。二、曾经代表忠雅酒楼参加厨艺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严兴伟的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李 阿 丽代理审判员 宋 振 芹代理审判员 吾尔古丽·吐尔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复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