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11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海龙诉被告陈海欧、戴冰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龙,陈海欧,戴冰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11民初448号原告:陈海龙,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长阳铺镇。被告:陈海欧,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被告:戴冰雪,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系被告陈海欧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龙诉被告陈海欧、戴冰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龙以与被告陈海欧、戴冰雪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龙撤回对被告陈海欧、戴冰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陈海龙承担。审 判 员 刘永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雅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