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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30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李峰、曾还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曾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广昌县。被执行人曾还洪,男,1978年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户籍地宁都县,住广昌县。李峰与曾还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广民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还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峰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还洪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曾还洪无银行存款、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有位于广昌县××江镇××大道××楼××单元××室住房及北××号车库【房产证号:广房权证(2007)盱字第0204**号,住宅面积156.13㎡,土地证号:广国用(2007)字第17**号】,本院其他案件正在处置。本案目前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2100元,本案执行费1715元未缴纳。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还洪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曾还洪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志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