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4财保100号
申请人:辛财旺,住址呼和浩特市。
被
申请人:内蒙古玉昇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玉升。
被
申请人:郭玉升,男,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郭勒南路二毛南厂宿舍楼1单元101号。申请人辛财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玉昇制衣有限公司、郭玉升的拆迁补偿款7149934.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并提供了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辛财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玉昇制衣有限公司、郭玉升的拆迁补偿款7149934.6元,期限为一年(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辛财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常建华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滢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