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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小西门支行、谢睿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小西门支行,谢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25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小西门支行;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号监狱管理局主楼*楼;负责人:舒嬿,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吉辉,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谢睿,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小西门支行与被执行人谢睿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经财产查控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昆明市世纪城沁春苑11幢1单元18C号房屋,但该房屋因贷款已被抵押给其它银行并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本院轮候查封、冻结。但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86272.99元,未受偿:86272.99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且执行情况已回告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娅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