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6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甄娴与王少辉、陈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娴,王少辉,陈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6533号原告:甄娴,女,汉族,1990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见来,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辉,男,汉族,1986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陈玲玲,女,汉族,1990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甄娴与被告王少辉、陈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甄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见来、被告王少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玲玲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甄娴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至付清日,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8日至今,被告王少辉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向原告借款230000元,期间,陆续还款100000元,尚有130000元未归还,并立有借条为证。后经多次催讨,被告百般推诿,拒绝还款。被告王少辉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无异议,辩称该借款,其妻陈玲玲并不知情。目前,暂无还款能力。被告陈玲玲未提交答辩。本院依法确认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8日,被告王少辉给原告甄娴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自2015年9月18日起,其因资金周转先后向甄娴借款共计23万元。期间,被告陆续还款10万元。截止到2016年10月26日,尚欠甄娴13万元。至今,该13万元借款,被告王少辉未偿还。被告陈玲玲与被告王少辉系夫妻关系,其于2010年12月3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甄娴主张被告王少辉尚欠其借款本金13万元,有被告王少辉出具的借条为证,且被告王少辉认可欠款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王少辉偿还其借款本金13万元,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起诉日的利息,依法也应予支持。被告陈玲玲与被告王少辉系夫妻关系,被告王少辉的上述借款形成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依法共同承担偿还义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少辉、陈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甄娴借款1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及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子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