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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3刑初222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从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住华容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13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现在押。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再明、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被告人陈某四次容留吸毒人员周某1在其居住的位于华容县某小区北门附近的门店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吸毒人员周某1在被告人陈某经营的店内帮工。待陈妻外出后,周某1、陈某二人在店内的吧台上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由陈某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日下午,陈妻外出后,陈某、周某1再次在店内的吧台上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由陈某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4、2017年5月上旬的一天上午,吸毒人员周某1在被告人陈某经营的店内帮工。午餐后,待陈妻在门店阁楼上熟睡之际,周某1、陈某二人在店内的洗手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由陈某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次日上午,陈妻外出后,陈某、周某1再次在店内的吧台上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由陈某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华容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说明、常口信息、通话详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周某1、陈某、周某2、朱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的刑期从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