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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马连备与佛山市光华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丁贤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备,佛山市光华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丁贤林,李志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1578号原告:马连备,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龙祯,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传虎,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光华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丁贤林,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李志伟,男,住台湾省台北县,原告马连备与被告佛山市光华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丁贤林、李志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贤林、李志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丁贤林、李志伟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连备撤回对被告丁贤林、李志伟的起诉。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