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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志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十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37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志强,男,1994年7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现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简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简阳市森林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芹斌,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姚志刚,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强及其辩护人李芹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张志强(QQ网名“默默付出”,QQ号435×××259)通过QQ聊天软件与上线董某某(已判,QQ网名“白商”,QQ号719×××968)联系购买球蟒,约定用张志强饲养的两条缅蟒交换董某某的两条球蟒。2014年9月15、16日张志强和董某某先后通过申通快递、韵达快递将约定的蟒蛇寄出。9月18日张志强收到了两条球蟒,其寄出的缅蟒因董某某案发被挡获而无人接收,后于9月26日被退回。缅蟒在邮寄过程中因包裹破损而跑丢。被告人张志强收到两条球蟒后,其中一条因饲养不善死亡,另一条其在成都市花鸟市场赠送给一路人。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张志强接简阳市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QQ聊天记录,快递货件清单信息,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出具的专家意见及工作说明,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被告人张志强的户籍信息、同案犯董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唐某、丁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非法收购、出售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案涉案缅蟒2条、球蟒2条,其中缅蟒系我国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球蟒系参照我国二级保护标准的野生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的规定,张志强出售缅蟒2条,收购球蟒2条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张志强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张志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保护环境资源,惩罚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志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喂养蟒的白色塑料箱2个、装蟒的白色塑料盒一个由简阳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文 飞审 判 员  彭远飞人民陪审员  魏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饶治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第十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