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民终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鞍山港龙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晓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鞍山港龙国信置业有限公司,马晓芬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2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港龙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达道湾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侃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波,辽宁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晓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东、王唯,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鞍山港龙国信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晓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303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马晓芬于2017年10月24日以三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上诉人鞍山港龙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马晓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鞍山港龙国信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303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马晓芬撤回起诉;三、准许鞍山港龙国信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9元,减半收取1504.5元,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晓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9元,减半收取1504.5元,由上诉人鞍山港龙国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承国审判员  张瑞虹审判员  顾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