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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741杨圣海与陈尚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圣海,陈尚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4执741号申请执行人:杨圣海,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陈尚香,女,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执行人杨圣海与被执行人陈尚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5)射民初字第01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尚香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圣海返还借款本金36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10月14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申请执行人杨圣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尚香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7年3月3日对被执行人陈尚香的银行进行了查询,余额较少并于2017年4月12日在网上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311400120095182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3110015357473)、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3209240271990000213177)、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3209241801161202968747)账号予以冻结。3、2017年3月3日对被执行人陈尚香的车辆进行了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4、2017年3月3日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了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5、2017年6月2日将被执行人陈尚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6、2017年10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杨圣海谈话向其告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亦不知被执行人现下落何处。并告知本院将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亦已认可。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民初字第01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祁洪标审判员  张晓剑审判员  唐海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嘉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