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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毕海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海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6刑初35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海军,男,1996年3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7]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海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潘虹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海军、奉节县公安局民警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5月,被告人毕海军在奉节县城内先后两次实施盗窃,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4月7日夜,被告人毕海军到奉节县县政路新民巷,将罗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大众牌轿车右侧玻璃砸碎,从车内盗走两个皮包。后从其中一个皮包内拿出现金人民币600余元,随后将两个皮包丢弃。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个皮包价值人民币1783元;被砸坏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320元。涉案车辆上的指纹系被告人毕海军右手食指所留。2、2016年5月21日夜,被告人毕海军在奉节县实验中学后门,将徐某停放在该处的浅灰色现代牌轿车的后窗玻璃砸碎,因未发现贵重物品,故未盗得财物。经鉴定:该车被砸坏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316元。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毕海军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毕海军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海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与前罪刑罚合并执行。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毕海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7日夜,被告人毕海军窜至奉节县县政路新民巷,将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大众牌轿车右侧玻璃砸碎,从车内盗走两个皮包。从其中一个皮包内盗取现金人民币600余元,随后将两个皮包丢弃。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个皮包价值人民币1783元;被砸坏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320元。涉案车辆上的指纹系被告人毕海军右手食指所留。2016年5月21日夜,被告人毕海军窜至奉节县实验中学后门,将放在该处的浅灰色现代牌轿车的后窗玻璃砸碎,未发现贵重物品,故未盗得财物。经鉴定:该车被砸坏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31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对被告人毕海军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文书卷材料;2、指认现场笔录、现场方位图及平面图;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维修凭证、购物凭证等;4、证人童某的证言;5、被害人罗某、徐某的陈述;6、被告人毕海军的供述与辩解;7、奉价认[2017]117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8、现场勘验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毕海军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毕海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毕海军犯罪的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毕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毕海军的刑期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二、被告人毕海军退赔被害人罗某人民币23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珍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