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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建昌县宝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某敏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昌县宝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某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2548号原告建昌县宝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被告杜某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昌县宝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某敏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昌县宝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