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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南昌科美特环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欧乐时尚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科美特环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欧乐时尚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科美特环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欧乐时尚购物广场,住所地: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日新商业街5号楼。经营者:江雪明,男,汉族,1986年5月15日出生,原住江西省丰城市,现住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南昌科美特环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欧乐时尚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欧乐时尚购物广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60000元,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20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30日),总计60420元。被执行人所有的11台(一拖二)KFR-120T2W/SDY美的风管空调经两次拍卖,均因标的无人报名导致流拍,本院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答复并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欧乐时尚购物广场的11台(一拖二)KFR-120T2W/SDY美的风管空调作价6292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南昌科美特环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抵偿货款、违约金及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台(一拖二)KFR-120T2W/SDY美的风管空调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人南昌科美特环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