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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7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学棣与被执行人姚振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棣,姚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7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棣,男,汉族,1997年3月17日生,住浮山县。被执行人:姚振海,男,汉族,1982年2月2日生,住浮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学棣与被执行人姚振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1027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姚振海名下有车牌号为晋LXXX**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姚振海名下车牌号为晋LXXX**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学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