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天润众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培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天润众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培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1377号原告:武汉天润众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世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王培培,女。原告武汉天润众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培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润众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润众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天润众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杜克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明月书 记 员 戴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