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民初20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京山嘉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京山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山嘉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京山汉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2053号之一原告:京山嘉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巩大钊,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巴震寰,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京山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雄,董事长。原告京山嘉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山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京山嘉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京山嘉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一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