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3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万能与冉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能,冉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380号申请执行人:万能,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冉滔,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万能与冉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