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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汪安平、朱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安平,朱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7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汪安平,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朱志强,男,1975年1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汪安平申请朱志强买卖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朱志强应支付申请人汪安平案款47943.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志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7执2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忠全审判长  周云高审判长  胡祖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