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申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剑、天津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剑,天津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文柱,冯娟,天津市尼洋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申1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剑,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堂,天津杨立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馨和家园17-4号。法定代表人:杨晖,董事长。一审被告:李文柱,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一审被告:冯娟,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一审被告:天津市尼洋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春曦道西侧、禧顺佳园小区南侧景华春天22-5-301。法定代表人:陈金友。再审申请人赵剑因与被申请人天津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李文柱、冯娟、天津市尼洋河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赵剑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剑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秀玲审判员 高荫旗审判员 褚 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靳一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