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4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祺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祺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4757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汉溪大道南国奥林匹克花园北奥一路4区5座2层12号(自编之二房),注册号440000000006230。法定代表人:刘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宏,男,汉族,1988年11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被告:卢祺焯,男,汉族,1984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祺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款,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裕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