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磊与余从俊、陈美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余从俊,陈美红,江苏华宝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私营业主,住盱眙县。被执行人余从俊,男,汉族,私营业主,住盱眙县。被执行人陈美红,女,汉族,私营业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工业园区东方大道工十路路口。法定代表人蔡晓明,经理。本院在依据(2015)盱民初字第025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王磊与余从俊、陈美红、江苏华宝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王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2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家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