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关长梅与吉林省珲春市金正物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长梅,吉林省珲春市金正物流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2445号原告:关长梅,女,1966年11月6日生,满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吉林省珲春市金正物流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李继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长梅与被告吉林省珲春市金正物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关长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关长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关长梅负担。审判员 赵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