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旗牌王(泉州)制衣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旗牌王(泉州)制衣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市宝龙制衣发展有限公司,施清体,许钰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金帝大厦一层南侧。法定代表人曾焕龙,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旗牌王(泉州)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成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施清体。被执行人泉州市宝龙制衣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施清体。被执行人施清体,男,1957年9月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许钰敏,女,1962年12月2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宝龙制衣发展有限公司、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旗牌王(泉州)制衣实业有限公司、施清体、许钰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第94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泉州市洛江区辖区内,且其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第947号裁决一案,指定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春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