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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5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5833号原告: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法定代表人:裴勇,董事长。被告: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艾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875元,由原告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钟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惠明人民陪审员  尹承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