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三门峡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邹甲善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邹甲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王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邹甲善(曾用名邹甲),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甲善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202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下列行为:1、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邹甲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2017年5月9日9,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江波人民陪审员 吕光杰人民陪审员 康林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