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8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北京新汉电脑有限公司与触动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新汉电脑有限公司,触动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汉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杨建兴。被执行人触动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冯晖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14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被申请人触动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北京新汉电脑有限公司支付其所拖欠货款人民币2,599,000元;向申请人支付违约赔偿金(以人民币2,59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本案裁决作出之日止);支付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3,741元。因触动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权利人北京新汉电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汉电脑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触动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基于本案执行条件不具备,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待发现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上述事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144号裁决书、谈话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144号裁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松青审判员 袁黎明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